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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其他 / 2020-09-15 / 點閱數: 3137

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109.01.15通過並公布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桃園市政府 108年 2月 11日府法濟字第 1080000126 號令公告「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定為「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得提供適當場所或設備供家長會辦理會務。

   前項所稱家長,指在學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本會組織章程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留校存查,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處理及運用。

第三條

   本會以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藉以提升生活品質及教育功能,使學生得以在健康、安全、快樂之環境中學習成長為宗旨。

第二章 組織及任務

第四條

   家長會得設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

第五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事務及協助推展,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家長代表)

 三、研商家長與教師合作機制,建立親師共識。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班級家長會會議流程請參考附件一。

第六條

     家長代表大會置家長代表,由班級家長會選出,每班一至二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會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聽取校務及家長會會務執行報告。

六、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家長委員)。

     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七至四十一人,由家長代表於家長代表大會時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以平均分布各年級為原則。學校班級數達六十班(含)以上時,每增加五班得增置委員一人。

家長委員會應至少各置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一人,辦理經費管理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家長委員互選之。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家長委員應至少增加一人,並由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互選之。

財務委員職權如下:

  • 協助本會於金融機關設立專戶。
  • 於本會預算、決算報告及明細表上與會長共同具名。
  • 任期屆滿或中途離職,應繕具交接清冊於 10日內辦理交接,並由會長及監察委員監交。

監察委員職權如下:

  • 監察本會會務。
  • 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 審核決算報告。

第九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二、執行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報告本學年會務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案。

四、研擬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件。

六、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推選常務委員。

八、推選代表出席學校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會議。

九、選舉或罷免家長會長。

十、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由家長委員於家長委員會每學年第一次會議時互選之,其人數為家長委員人數之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十一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副會長由會長於會員中聘任。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任會長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次年十月三十一日。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得代表學校家長會參加市級家長會長協會組織。

第十二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

   學校得依家長會之請求,指派人員兼任前項幹事以協助處理會務。

   家長會為提供教育諮詢並協助學校發展,得聘顧問,聘期一年並得連任之。

第十三條

   會長、常務委員、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委員會予以解聘或解職。

一、任職期間,因故不能履行職務。

二、任職期間,因個人行為影響本會會譽。

三、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從事或涉及不誠信、不正當之活動,或有妨礙公務、違
     
反法令規定且其情節重大。

    前項解聘事項之決議,應有委員會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應自解職、解聘之日起 10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相關人員解聘事由與生效日期、並檢附該次會議紀錄。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家長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家長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十五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家長會組織章程及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

    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召開會議,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為召集人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七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行首次會議,由會長或校長召集,會長擔任主席,會長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家長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校長、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應列席。

第十八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有家長代表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應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前項假決議應訂明下次會議時間、議程及相關事項,通知家長代表或委員,並應於學校公布欄公告。

    家長代表大會對於前項假決議如有四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家長代表及家長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委託書詳如附件二)其他代表或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九條

    家長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於家長代表大會舉行後二週內召開,由會長或校長召集,會長擔任主席,會長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校長、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應列席。

    常務委員會議得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另定之。家境清寒者,免繳。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並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捐贈者如有參與學校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採購案,家長會對其當學年度捐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學環境。

   四、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交流活動。

   五、師生獎助及慰問。

   六、其他協助學校之用途。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及校長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以該校家長會為戶名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家長委員會提出決算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決算報告應經會長核章後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由學校函送市府備查,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留校彙整,市府得隨時派員抽查,如發現有違法者,依相關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追繳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一、家長委員及常務委員當選證書,由會長發給。

二、家長會副會長、顧問、幹事之聘書,由會長發給。    

    三、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市府發給。

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市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二十五條

    家長會成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市府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一

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

班級家長會會議流程(範例)

一、班級家長會會議時間:

    除特殊情形另有通知外,班級家長會會議配合學校行事於班親會

    當天 19: 00召開,由班級導師通知召集。

二、班級家長會會議流程:

  (一)18: 45家長簽到

  (二)19: 00班級導師宣布開會,進行班級事務報告。

  (三)19: 20由家長公推 1人擔任主席。

  (四)主席清點家長出席人數並報告,宣布進行班級家長代表選舉、

      報告應選出之名額及選舉方式。

  (五)進行候選人提名

    1.班級家長代表提名人數可多於當選名額。

    2.班級家長代表提名人數可少於當選名額,但每班至少應有一名

      代表產生。

    3.有意願擔任班級代表者可先行自我介紹。

  (六)19: 30開始投票。

  (七)19: 35停止投票並開票,遇同票時以抽籤決定代表人選。

  (八)19: 40確認並宣布選舉結果、將當選名單送交總務處建檔。

  (九)19: 40以後為班級親師溝通互動時間。

  (十)20: 00召開家長代表大會(請各班家長代表出席)。

 

三、家長代表大會

    選舉家長委員、常務委員、會長、財務委員、監察委員等。

    會議地點由班級導師轉知。

 

 

 

附件二

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

會議出席委託書

 

 

請於右方欄

□中勾選

委託出席會議之名稱

  • 家長代表大會

  (限班級代表勾選,受委託人應為出席之班級代表) 

  • 家長委員會

  (限家長委員勾選,受委託人應為出席之家長委員)

  •  常務委員會

 (限常務委員勾選,受委託人應為出席之常務委員)

 

    本人因故未能親自出席                     日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召開之會議,依本會組織

 

章程第 17條第 4項規定,特委託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行使本會所規定之法定權利,特此聲明。

 

此致  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

 

委 託 人:                      (簽名)

 

受委託人:                      (簽名)

 

中華民國                    

 

註 1.依本會組織章程第 18條第 4項規定,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之委託

     為限。

   2.本委託書倘有假造者,將依法追究刑(民)事責任。

   3.本委託書應提交會議主席、監察委員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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