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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3-10-26 | 點閱數: 67
一、 旨揭各項活動報名日期自 112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112 年 10 月 29 日截止,一律採網路報名。 二、 貴校參加人員於活動期間請酌情核予公假登記。 三、 本次活動之實施計畫、各項活動辦理日期、行程等均公告於本基金會網站,請自行上網下載。 四、 本基金會網站: http ://http://www.ttbf.org.tw 或輸入「台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搜尋,各項活動僅供本基金會會員報名,未加入會員者請進入本基金會網站,完成註冊後再... 觀看完整文章
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3-10-25 | 點閱數: 64
一、 依據僑務委員會 112 年 10 月 23 日僑教學字第 1120087217A 號函辦理。 二、 旨揭僑校擬招聘初中及高中教師,其條件及待遇等資料詳徵才訊息(如附件);有意應徵者請於 112 年 11 月 30 日前將履歷表等相關資料備齊後,逕電郵至該校。
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3-10-24 | 點閱數: 75
一、 依據銓敘部 112 年 10 月 3 日部退一字第 1125617086 號書函辦理。 二、 查國民年金法第 7 條第 3 款規定略以,未滿 65 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 15 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 15 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 50 萬元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先予敘明。 三、 次查上開規定於 112 年 10 月 1 日實施屆滿 15 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觀看完整文章
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3-10-24 | 點閱數: 80
一、 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及同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二、 請利用學校各種集會... 觀看完整文章
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3-10-24 | 點閱數: 90
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客家研究碩士在職專班」 113 學年度招生,考試內容為:資料審查(免筆試)及口試,招生海報如附件。 二、 網路報名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9:00 開始至 112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3:30 截止。 三、 訂於 113 年 1 月 7 日舉行口試。 四、 本校 113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網址: https://admission.ncu.edu.tw/zh-TW/content/81/13 。 ... 觀看完整文章
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3-10-20 | 點閱數: 56
一、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10 月 17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22603934B 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 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潘妍欣小姐(電話: 02-77365726 )。
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3-10-19 | 點閱數: 69
依據本府政風處 112 年 10 月 13 日桃政安字第 1120006682 號函辦理。 二、 旨揭選舉公告業於 112 年 9 月 12 日發布,並將於 112 年 11 月 20 日至 24 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 113 年 1 月 13 日辦理選舉投票作業。各貴校(園)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三、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及第 20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 觀看完整文章
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3-10-19 | 點閱數: 67
依南華大學 112 年 10 月 16 日南華資進字第 112100153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 1 份。
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3-10-18 | 點閱數: 107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10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125621741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對於公務員投資限制規範,將原規定公務員僅得於一定持股比率範圍內,投資非屬其服務機關(構)監督之營利事業,修正為以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具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為限。基於服務法第 14 條規範立法原意及為不過度限縮公務員投資行為,爰服務法第 14 條第 4 項就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之投資禁止規定,以其「所任本職職務」為限,尚不及於兼任職務(包含依法令規...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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