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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公告 特教組長 - 輔導室 | 2024-09-13 | 點閱數: 101

壹、依據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等相關規定。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30823日府教特字第1130239226號函。

貳、目的:

  • 發展多元化特殊教育安置型態,以切合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需求。
  • 研擬適性的特殊教育服務方式,落實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特殊教育精神。
  • 提供最少限制的教育環境,期使特殊教育學生之潛能獲致最大的發展空間。

參、應徵條件:

  • 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者(限本國學歷)
  • 男、女不拘(男性須加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
  • 品德良好,身心健全,服務熱心,具有愛心與耐心,無不良嗜好者。
  •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足以勝任工作內容之身心障礙者及有特教相關資歷者優先遴聘。
  • 無教師法第14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第33條情事者。

肆、甄選名額:本案助理員正取一名,備取一名。

伍、聘任期限:實際起聘日至114731日止。

陸、工作內容:

  • 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在校生活照顧,及學習、評量、生活輔導事宜。
  • 協助教師訓練特教學生之生活自理能力,包括如廁、清潔、用餐、穿衣襪……等。
  • 配合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協助教師處理偶發事件(如受傷、情緒失控、走失)
  • 每日需填寫記錄各項服務內容,留校備查。
  • 協助輔導室各項業務及與特殊教育相關之交辦事項。

柒、工作待遇:

  • 工作時數:依學校行事曆上班,每天至多8小時。
  • 支薪方式:以教育局核撥經費為準,聘任期間按時計資,薪資每小時183元。本案經費包含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退金等。
  • 寒暑假期間無需到校服務(勞健保續保,但不支薪),無年終、考核獎金及其他福利。

捌、報名事項:

  • 報名日期:1130918(星期三)上午08:00~0930
  • 報名地點:本校輔導室(地址:桃園市觀音區草新里新生路1462)
  • 連絡電話:03-48301606300,請洽特教組長:張博楷老師。
  • 報名方式:親自報名。
  • 報名手續:
  • 填寫報名表乙份(請自行下載並黏貼最近三個月內正面半身脫帽二吋照一張)。
  • 繳驗證件:(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訖當場發還,影本請以A4規格紙張依序裝訂成冊)
  1. 國民身分證(男性加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
  2. 最高學歷證明。
  3. 特教相關經歷證明(如:研習、訓練證明、服務證明、課程學分證明等,無者免附)
  4. 身障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者免附)。

註:上述繳交證件之影本,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 應徵者所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縱因甄選前後未能察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聘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應徵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玖、甄選方式:

  • 甄試時間:1130918(星期三)上午1010分,逾時即放棄應考資格。
  • 甄試地點:本校忠孝樓智高教室。
  • 甄試方式:
  • 資格審查(40%):含學歷、特教相關經歷、身心障礙證明等。
  • 面試(60%):含特教相關工作資歷、服務理念、服務熱忱、特教相關知能及狀況模擬應變。
  • 甄試成績平均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註:如遇成績同分,有相關工作經驗、身心障礙者或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優先錄取。

拾、錄取公告及報到:

  • 錄取名單將於1130918(星期三)下午02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網址:https://www.ttes.tyc.edu.tw/),恕不另行通知。
  • 欲複查成績者,請於1130918(星期三)下午0330分前親自攜帶身分證至本校輔導室辦理。
  • 正取人員接獲錄取通知單後,應於1130913(星期五)下午05時前至本校輔導室報到並簽訂工作契約。逾期辦理報到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拾壹、注意事項:

  • 錄取人員需接受學校或各級主管機構辦理36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學年並應接受學校或各級主管機構辦理9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含特教知能及性別平等相關研習)
  •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及地點有所異動時,將另行公告於本校網站,恕不個別通知。
  • 如有正取人員放棄錄取或被取消錄取資格,由本校通知備取人員遞補。
  • 備取人員應於指定日期攜帶有關文件,到本校辦理報到,逾期取消遞補資格。
  • 錄取人員應於一週內繳交公立醫療院所體檢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合格),如體檢不合格者、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相關傳染病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未依規定繳交公立醫院體檢表者,予以註銷錄取資格,已雇用者應予解雇。
  • 錄取者提供證件若有不實,無條件解聘,如涉及刑責並願負相關刑事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拾貳、本簡章經校長核可後公告,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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