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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轉知 訓育組長 - 學務處 | 2021-04-07 | 點閱數: 213
一、 旨揭計畫相關資訊如下(詳如實施計畫):
(一) 申請資格:
1、 本市各公、私立國中、小學之學生。
2、 曾獲本案品德教育實踐獎者, 3 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二) 遴選指標:本獎項不以學業成績優良為最高指標,而以勤勞樸實之根本並結合關懷、誠實、公平、責任、尊重之 CEP (美國品格教育聯盟)中心德目為準則,甄選品德優良有具體事蹟足堪為學校楷模且學業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
(三) 獎勵:
1、 本案評選結果產生後,將於 110 年 10 月中旬擇日辦理頒獎表揚活動。
2、 獲獎學生獎額:
(1) 實踐獎:獎狀 1 紙及新臺幣 3,000 元圖書禮券 1 份。
甲、 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記功 1 次。
乙、 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2) 優良獎:獎狀 1 紙及新臺幣 1,000 元圖書禮券 1 份。
甲、 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嘉獎 2 次。
乙、 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3) 入選獎:獲獎狀 1 紙。
甲、 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嘉獎 1 次。
乙、 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3、 指導老師獎額: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等規定,榮獲「實踐獎」、「優良獎」學生之薦送老師(指導老師),由本局核予獎狀 1 紙,以慰辛勞。
(四) 薦送作業時程:
1、 110 年 6 月 11 日(星期五)前薦送符合資格之優良學生,每校至多 5 名。
2、 各校請於規定時程內(郵寄申請以郵戳為憑)檢附書面資料(專用申請表格 1 份,須由薦送老師親自撰寫)、實績佐證資料等函送台塑企業文物館教育推廣組收(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 259 號)。
二、 本案倘有疑義,請逕洽台塑企業文物館承辦人雷先生(聯絡電話: 0 3 - 2 1 1 8 8 0 0 分機 3 3 5 7 ; 電子信箱: kaifu@mail.cgu.edu.tw )。
三、 檢附旨揭活動實施計畫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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