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草漯國民小學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辦法
桃園市草漯國民小學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辦法
108年 9月 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桃園市教育局中華民國 108年 6月 20 日桃教資字第 1080051918 號函辦理。
二、目的:透過教育宣導,培養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載具之觀念與禮節,為避免學生濫用、影響課堂安寧與學習秩序、造成家長與學校之困擾,特訂定本辦法。
三、申請對象:本校有行動載具使用需求之學生皆可申請(以四~六年級申請為原則)。
四、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五、申請方式:
(一)本校有行動載具使用之實際需求學生,得經家長同意後,向學務處提出申請。
(二)申請者須經監護人同意、切結,確實瞭解行動載具使用規定並確實遵守。
(三)申請表經家長同意會簽相關單位後,始准予攜帶行動載具,並於規定時間內使用。
(四)未申請行動載具使用者,請勿帶行動載具到校。
六、行動載具使用規定:
(一)當天臨時需要攜帶行動載具者,請家長在聯絡簿上註明原因且經導師同意認可。行動載具使用係為方便教師引導學習及學生與家長緊急聯繫之用,不得為交友、聊天、拍照、攝影及聽音樂…等非通訊及與學習無關之活動使用。
(二)學生行動載具限於教師引導學習、上學前及放學後離開學校使用,嚴禁於在校期間使用(如升旗、校內上課、午休、圖書館及考試期間嚴禁使用):若有緊急事件需使用,得向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說明使用理由,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使用完畢立即關機。
(三)學生攜帶行動載具進入校園,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因個人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成之疏失,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四)未經由正常程序向學校提出申請,而私自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必須立即將所攜帶之行動載具,交給導師或學務處由學校統一暫時代為保管,並向家長說明學校行動載具管理規範後,由家長領回。
七、教師如查獲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前兩次予以告誡並暫時交由學校學務處統一保管行動載具至放學,第三次違規即註銷其使用資格,禁止帶行動載具到校,並將行動載具交由學校統一保管,由家長領回,該學年度結束前不得再提出申請。
八、若學生利用行動載具滋事,造成同學、老師及校方之困擾,依情節輕重通知家長並取消申請資格。因違反規範而被註銷使用資格者,該學年不得再提出申請。
九、家長若有要事聯絡時,可撥打學校電話 4830160或導師電話。
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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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漯國民小學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申請書
申請人 |
班級 |
座 號 |
姓 名 |
學生手機號碼 |
家長聯絡電話 |
申請日期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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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原因:(請詳述,若因敘述不明而無法通過申請者,恕不再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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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