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旨揭規定說明如下: |
(一) | 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規定暨租用遊覽車使用應注意重要安全規定事項辦理(如附件)。 |
(二) | 交通部為使承租人建立正確及安全的遊覽車租車使用觀念,業於本(111)年6月27日交路字第11150089472號令修正發布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明訂遊覽車客運業車輛出租時,除應符合同規則第19條之2(駕駛時間及休息時間)規定外,其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不得逾11小時。 |
(三) | 為避免各類行程規劃不當,或因臨時增加景點,或變更行程等,導致駕駛人工作與駕駛時間有不合理之處,致生危害行車安全情事,爰請協助要求相關活動規劃承辦單位配合下列事項: |
1、 | 應遵守上述交通運輸法規規定。 |
2、 | 租用遊覽車安排行程時切勿進入「禁行路段」。 |
3、 | 如確有進入前述管制路段需要,且該路段亦可專案申請予以例外開放者,應事先向「路權單位」申請臨時通行證等證明,以確保乘客搭乘安全。 |
4、 | 有關全國大客車禁行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及時段相關資訊,刊登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局網→監理服務→業者資訊→遊覽車項下,請多加利用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