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為獎勵本校參加校外各項競賽成績優異之師生,特由家長會籌募經費設置本獎勵辦法。
貳、對象:
一、申請學年度期間,服務於本校教職同仁及就讀於本校學生。
二、須經由本校遴選或推薦參加者,始合給獎標準。
參、申請期限:每學年度 7 月 31 日前,得以檢附相關證明提出當學年度獲獎文件資料申請。
肆、申請方式: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附以下資料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獎狀或主辦單位發給之獲獎證明資料影本(或照片)。
三、學生部分由導師初審後,送交家長會辦理;競賽獲獎者為教職同仁時,由獲獎者提出申請
直接提交家長會。
伍、獎勵範圍:個人或團體獲得優異成績為校爭光者。
一、參加觀音區公所主辦之各項比賽,獲得前三名者。
二、參加桃園市政府主辦之各項比賽,成績列入前三名者。
三、參加全國或區域各政府主管機關主辦之競賽,獲得優異成績者。
四、有特殊表現之指導教職同仁,由校長提請家長委員會討論另行獎勵。
五、團體得獎之獎杯、獎牌、獎座、獎狀等由學校展示、保管。
陸、獎勵標準
一、各級競賽、獲獎名次獎勵,詳如下表:
名次 |
全國/臺灣區賽 |
各區(三縣市以上) |
桃園市賽 |
區賽 |
第一名/特優/冠軍 |
1500 元 |
1200 元 |
1000 元 |
600 元 |
第二名/優等/亞軍 |
1200 元 |
1000 元 |
800 元 |
400 元 |
第三名/甲等/季軍 |
1000 元 |
800 元 |
600 元 |
300 元 |
第四名 |
800 元 |
600 元 |
|
|
第五名 |
600 元 |
500 元 |
|
|
第六名 |
500 元 |
400 元 |
|
|
二、同一競賽參賽團體/個人,需至少 6 單位或 6 人始得參考上表給予獎勵,不足 6 單位或 6 人者不予獎勵。
三、競賽獎項僅公布等第,不參考名次獎勵者,適用前項辦法。
四、佳作、入選,則參考競賽辦法名次排序對照後給予獎勵。(例:競賽辦法僅頒發名次到第四名,以下為佳作,申請獎勵者獲得佳作,則參考第五名獎勵)
五、有大會紀錄者,破紀錄獎金:觀音區運 1000 元、桃園市運 2000 元、區運或全國運 5000 元。
六、各級比賽均獲獎時,得按其標準分別申請:如性質相同以最高標準申請。
七、獲團體成績優異者,得按獎勵標準累計給獎後平均分配之: 10 人以內二倍, 20 人以內三倍、 30 人以內四倍、 30 人以上至 50 人者五倍、 50 人以上另議。
柒、所提申請由家長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給予獎勵,由家長會於本校朝會、大型活動等公開表揚。
捌、本辦法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