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文專長學士後教育學分班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26日臺教師(二)字第1140019319號函
辦理。
二、為推動原住民族教育、保障原住民族學生學習需求,教育
部自109學年度起採多元師培管道培育本土語文專任師資,
培育管道除職前培育及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並增辦
學士後教育學分班。
三、旨揭教育學分班資訊摘述如下:
(一)共同條件:
1、具大學學歷。
2、語言認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
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
(二)特定條件:
1、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2條規定,原住民重點學校
或偏遠地區學校實際從事族語教學工作滿4學期且現職
之族語老師、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
2、最近5年內曾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原住民族語文教
學工作實際服務累計滿4學期之族語老師、原住民族語
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
3、現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且工作實際服務累計滿4年
(含)以上。
4、經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瀕危語言之族語言推動組織等
單位推薦之族人。
(相關訊息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