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78762號函辦理。 |
二、 | 為落實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行政院研訂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為:「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該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另公布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綜合性參考資料。 |
三、 | 為保護遭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被害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雙方當事人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辦理通報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