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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1-07-29 | 點閱數: 206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衛生福利部函以,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及早期療育機構、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等,配合疫情三級警戒調降至二級(自 110 年 7 月 27 日至 8 月 9 日),相關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一案,請查照轉知。

一、旨揭期間,送托兒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兒童之需求, 受僱之家長其中 1 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 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 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二、前揭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 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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