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10 月 3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135105 號函(隨函檢附)辦理。 二、請各校參酌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檢討修正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協助教師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及輔導學生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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