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號 密碼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公文轉知 生教組長 - 學務處 | 2020-12-10 | 點閱數: 250
一、 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2 月 4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90152538 號函副本辦理。
二、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對於校園性別事件組成調查小組之規定,均未明文規定賦予其公務人員之身分。惟依性平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
三、 旨揭涉訟補助說明如下:
(一) 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9 條第 3 款規定略以:「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得比照本辦法之規定:於公立學校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倘為公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所延聘之調查小組成員,係依法執行職務,得依該規定比照辦理涉訟輔助。
(二) 依「教師涉訟輔助辦法」第 2 條規定略以:「教師法第 3 條所定專任教師,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依本辦法規定行之」,第 3 條規定略以:「應由服務學校就該教師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倘為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依其服務學校認定擔任調查小組成員者(實務上為內聘成員),係依法執行職務,適用教師涉訟輔助辦法據以辦理涉訟輔助。
(三) 另私立學校性平會外聘及未具專任教師身分之調查小組成員,依教師涉訟輔助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屬「其他於各級學校依法令執行職務之人員」,得準用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給予涉訟輔助。
(四) 防治準則第 31 條第 3 項所定申復之審議小組成員,亦同。
:::

會員登入

學校選單

:::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