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轉知:
主旨:重申各級學校學生午餐用餐時間不得少於25分鐘,請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午餐工作要點」第3點第4項及「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外訂餐盒工作要點」第3點第5項規定,學生午餐用餐時間不得少於25分鐘(因公務或疾病等特殊原因無法於表定時間內用餐完畢的學生,應允其午休時間能持續用餐)。 二、請貴校加強宣導用餐時間之規定,並請各班導師關心學生用餐情形及給予學生充足的用餐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