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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3-08-03 | 點閱數: 92
一、 依內政部 112 年 7 月 24 日內授移字第 1120911866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 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及行程變更期程如下:
(一) 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應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 2 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系統申請。
(二) 政務人員及直轄市長(含上開 2 類退離職人員),應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 7 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系統申請。
(三) 赴大陸地區行程(日期、天數或活動內容)變更者,應於赴大陸地區前或行程變更前至線上系統申請變更行程。
三、 另依「簡任第 10 職等及警監 4 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 4 點規定略以,申請人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 5 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表,向所屬機關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赴大陸地區行程(日期、天數或活動內容)變更者,亦應於赴大陸地區前或行程變更前向權責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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