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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 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21-02-08 | 點閱數: 218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0 年 2 月 2 日府衛疾字第 11000183821 號函辦理。
二、旨揭措施內容如下:
(一)執行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
(二)執行對象及指定場所:出入本市公、民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之攤商、消費者、運送人,及其他出入本公告指定場所之人。
(三)應配合之防疫措施:應全程配戴口罩,並禁止試吃及試用活動。
(四)違反前項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遵循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今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三、請加強向教職員工生宣導依旨揭公告措施配合辦理,本案附件可逕至本局首頁(網址: https://www.tyc.edu.tw/)/肺炎防疫/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專區處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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