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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 輔導組長 - 輔導室 | 2024-03-14 | 點閱數: 38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 113 年 2 月 29 日府社助字第 1130048162 號函辦理。
二、 查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規定:「(第 1 項)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第 2 項)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三、 貴校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應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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